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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組織
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考選部選秘一字第10800055112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至第四點及第二點附表一、第三點附表二;增訂第三點附表三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合法登記之公司、商號或工廠(以下簡稱廠商)生產或代理之電子計算器,並於市面流
      通販賣,得向本部申請核定為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
      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規格標準如附表一。

  • [附表]
  • 附表一-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規格標準表

  • [修正]
  • 三、廠商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費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由本部評選指定之檢驗機構出具之符合檢測證明。
     (二)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份。
     (三)產品生產工廠之工廠登記證影本一份。(進口產品免附,但須附代理證明文件影本
        一份。委託生產者須附產品生產工廠與委託生產廠商之契約書影本一份。)
     (四)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五)實機及商品銷售通路明細或證明文件。
     (六)同一品牌、型號僅生產同一規格聲明書。
     (七)審查費。
     (八)如廠商非商標權人,應另出具商標授權之相關證明文件。
      電子計算器功能屬第二點附表一規格標準二之(一)者,廠商得不檢附前項(一)之檢
      測證明。
      第一項檢驗機構由本部公告,申請書之記載事項及其格式如附表二,申請商品基本資料
      格式如附表三。

  • [附表]
  • 附表二-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申請書

  • 附表三-申請商品基本資料表

  • [修正]
  • 四、本部定期受理廠商申請,依實際需要辦理審查及公告。公告事項包括:合格電子計算器
      之品牌、型號、生產廠商或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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