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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處務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考選部選規二字第1101300255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六條條文及第六條附表三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考選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研訂考選法制、辦理重要考選工作計畫或執行重要考選政策,成效顯
      著。
    二、從事考選學術之研究撰有著作、舉辦或參與有關考選學術文化會議或
      活動,對考選制度具有傑出貢獻。
    三、參與國家考試典試或試務工作,貢獻卓著。
    四、參與典試或試務工作防止重大舞弊或處理重大偶發事件有重大貢獻。
    五、辦理考選業務,有特殊優良事蹟。
    六、其他對考選業務具有重要貢獻。

  • [修正]
  • 第六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中英文雙語證書,格式如附表三。

  • [附表]
  • 附表三-獎章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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