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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榜示後,發現因典試或試務之疏失,致應錄取而未錄取
者或不應錄取而錄取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或撤銷其考試錄取
、及格資格。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榜示後,發現有洩題或舞弊之情事致考試發生不正確結
果,無法判定全部或部分應考人應否錄取時,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全
部或部分應考人之考試不錄取、錄取或考試及格資格,並得就全部或部分
應考人,重新辦理涉及洩題或舞弊科目之考試。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試務通用
中華民國75年1月24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0354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十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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