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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典試委員長、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
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實地測驗委員及其他辦理考試人員應嚴守秘
密,不得徇私舞弊、潛通關節、洩漏試題。
違反前項規定者,依法懲處;其因而觸犯刑法者,依刑法論處。
違反第一項規定致考選事務費用增加者,考選部對之有求償權。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試務通用
中華民國24年7月31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03531號令修正公布第三十一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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