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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會議開會時,得請下列人員列席會議:
一、用人或分發機關首長及辦理試務之主管人員。
二、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
驗委員及實地測驗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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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考選/試務通用
中華民國78年1月25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00006384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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