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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辦理試務機關,對經核准之應考人,於考試前發現其學經歷與規定不合或有不實時,應即撤
銷其應考資格。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試務通用
中華民國75年7月7日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700012781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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