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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試務通用
中華民國75年11月7日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90009461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五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條

    高等考試一、二、三級考試及特種考試一、二、三等考試筆試成績,以普
    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無普通科目者,以專業科目成績
    計算之。
    前項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
    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但各該考
    試考試規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修正]
  • 第五條

    普通考試、初等考試及特種考試四、五等考試筆試成績,以各科目成績平
    均計算之。但各該考試考試規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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