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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高等考試一、二、三級考試及特種考試一、二、三等考試筆試成績,以普
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無普通科目者,以專業科目成績
計算之。
前項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
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但各該考
試考試規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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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普通考試、初等考試及特種考試四、五等考試筆試成績,以各科目成績平
均計算之。但各該考試考試規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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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考選/試務通用
中華民國75年11月7日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90009461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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