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試務通用
中華民國77年12月21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1120600225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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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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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國文科目作文題型之評閱,參照下列項目綜合評定之,並得視考試性質、
類科、等級變更之:
一、旨意詮釋。
二、見解。
三、文詞、標點。
四、結構。
國文科目測驗題型以電子計算機評閱。
其他報請考試院同意之題型,得依考試性質、類科、等級訂定評分方式及
項目。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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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同一等別、科別之國文試卷由三位以上委員分別評閱時,評閱前應召開公
評會議,依前條第一項所列項目共同商定評分原則。
前項國文試卷公評時,應先抽選若干試卷作為試評卷,就作文部分評定分
數,採上、中、下三等制,必要時每等復分上、中、下三級,作為評分之
標準。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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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