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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試務通用
中華民國85年7月6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10600043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十條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以下簡稱答案)如有疑義,
    應於該次考試全部筆試結束之次日起三日內,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
    名資訊系統,填具申請試題疑義相關資料,必須載明試題或答案不當或錯
    誤之處,並敘明理由及上傳佐證資料,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試題疑義受理期限、申請方式、應載明事項及上傳佐證資料電子檔格式、
    大小,均應登載於各該考試之應考須知。應考人提出試題、答案疑義如逾
    受理期限,或前項應上傳之資料及載明事項不齊備者,不予受理。

  • [修正]
  •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三日修正之第二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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