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試務通用
中華民國89年5月25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20600091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十條及第三條附表;刪除第五條條文,除第三條附表自113年6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公務
人員初等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各類科考試。 - [修正]
-
第三條
本考試各類科之應試科目,依附表之規定辦理。
- [附表]
- [修正]
-
第十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修正之第三條附表
,自一百十三年六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刪除]
-
第五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