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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試務通用
中華民國89年5月25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20600091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十條及第三條附表;刪除第五條條文,除第三條附表自113年6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公務
    人員初等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各類科考試。

  • [修正]
  • 第三條

    本考試各類科之應試科目,依附表之規定辦理。

  • [附表]
  • 附表-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應試科目表

  • [修正]
  • 第十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修正之第三條附表
    ,自一百十三年六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刪除]
  • 第五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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