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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試務通用
中華民國89年11月27日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700012781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條文及第六條附表三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六條

    舉行個別口試、集體口試或團體討論前,應召開口試會議,研商口試發問範圍或口試主題、
    評分標準、進行時間等有關事宜,必要時得舉行口試技術會議。
    個別口試、集體口試必要時得擬定書面問題,並要求應考人於口試前繳交書面報告作為口試
    委員提問之參考,其內容包括生涯規劃、志趣、自認成績最佳之專業知識或技術(至多三項
    )、帶領或參與活動之經驗、舉例說明自己的問題判斷或分析能力;書面報告之字數、內容
    、格式如附表三。口試之書面問題或討論主題,必要時得於口試舉行前入闈繕印。

  • [附表]
  • 附表三-個別口試及集體口試應考人書面報告

  • [修正]
  • 第八條

    集體口試之同組應考人按座號順序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必要時口試委員並得指定同組其他
    應考人提出評論,並由該應考人予以答復。
    團體討論之同組應考人以抽籤方式決定輪流擔任主持人之順序,再依序抽選口試主題,並將
    口試主題分發同組應考人以供準備。主持人應引導進行討論,並在討論結束前作出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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