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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試務通用
中華民國90年11月5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50002588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二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二條

    典試委員、審查委員及辦理考試人員,對於應考人姓名、送審學歷、經歷證明及審查經過,
    應嚴守秘密。如有洩漏,依典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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