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試務通用
中華民國90年11月5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50002588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二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二條
典試委員、審查委員及辦理考試人員,對於應考人姓名、送審學歷、經歷證明及審查經過,
應嚴守秘密。如有洩漏,依典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