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試務通用
中華民國92年9月12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100114812號、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1100026713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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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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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高科技工作類科,由考選部會同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國家科學
及技術委員會、用人機關及相關專家學者依下列標準審核商定之:
一、職務內容係屬尖端性、前瞻性之科學技術工作。
二、職務所需具備之專業知能與高科技具相當關聯性。
三、職務適用高科技工作類科之合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