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試務通用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考選部選規一字第1060001597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六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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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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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標準之考試報名費規費收取項目如下:
一、筆試。
二、口試。
三、體能測驗。
四、實地測驗。
五、著作或發明審查。
六、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審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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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考試報名費依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特種考試及升官等(升資)考試等分別訂定
,費額如附表。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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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