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試務通用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100014851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第十條條文及第二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二、第六條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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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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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中華民國國民,未具擬任法官、檢察官職務任用資格,並具有附表一所列
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前項附表一所稱主要法律科目及講授課程,其認定有疑義者,應經考選部
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認定之。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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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考試之應試科目,依附表二之規定辦理。
本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試題,基礎選試科目並應附發法律
條文。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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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考試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之審查,依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之規定辦
理。
前項學歷經歷審查之評分項目及配分依附表三之規定辦理。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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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應考人於報名本考試時,應繳下列費件: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報名首日前五年內公開發表之著作發明。
四、學歷證件、成績單、專門職業執業證書及服務經歷證明。
五、口試書面報告。
六、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七、報名費。
八、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應考人報名得以通訊或網路報名方式為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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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本考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平均分數未滿五十分,或口試成
績未滿六十分,或著作發明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
,視為零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