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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應考人閱覽試卷限本人為之。
應考人閱覽試卷之方式,以使用試務機關提供之電腦設備閱覽試卷影像檔
為原則。但紙本試卷無法掃描或試卷影像檔不清晰或其他特殊情形,試務
機關得提供紙本試卷影本供其閱覽。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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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試務機關依應考人申請閱覽之科目,提供試卷影像檔供其閱覽。但採線上
閱卷之考試,試務機關提供之試卷影像檔,內容包含閱卷委員評閱資訊及
各題分數,供應考人閱覽。
電腦化測驗之考試採用測驗式試題時,試務機關依應考人申請閱覽之科目
,將其作答情形提供閱覽。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試務通用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10000844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十一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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