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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有聽覺障礙者,得申請下列措施:
一、以警示燈與大字報方式提示考試起訖時間。
二、使用自備助聽器。
三、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人員擔任監場及服務工作。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試務通用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20600028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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