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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左列職缺由部長核定逕行升任:
(一)簡任以上人員。
(二)機要人員。
(三)在職務列等範圍內,經依法取得升等任用資格人員在原職務所列職等範圍內升等任
用者。
(四)權理人員經依法取得升等任用資格,在原職務升等任用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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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左列人員得優先升任,但以其工作績效優異且所具資歷與擬任職務性質相當者為限:
(一)最近三年內經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
(二)最近三年內依法記大功二次以上,經辦理專案考績者。
以上兩款人員應於三年內未受任何處分者,始得優先升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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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考選/試務通用
中華民國84年6月1日考選部核定修正第四點、第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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