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訓練方式:
(一)實務訓練分實習及試辦二階段實施,自向實務訓練機關(構)
學校報到接受訓練日起一個月為實習階段,其餘時間為試辦階
段。但實習階段時間不含基礎訓練。
(二)於實習階段,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安排受訓人員以不具
名方式協助辦理所指派之工作;於試辦階段,受訓人員應在輔
導員輔導下具名試辦所指派之工作。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各該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
畫規定縮短實務訓練人員,或具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經銓
敘部銓敘審定者,免經實習階段直接進入試辦階段。 - [修正]
-
三、訓練期間工作指派:
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由人事單位會同受分配訓練單位,依受
訓人員考試錄取類科,指派其適當工作,並列入實務訓練計畫表(如
附表一)。 - [附表]
- [修正]
-
七、輔導計畫及紀錄:
(一)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由人事單位會同受分配訓練單位,
填寫實務訓練計畫表(同附表一),陳報機關(構)學校首長
核定後據以辦理,並於受訓人員報到之日起七日內傳送至公務
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列管,及將影印本
送交受訓人員參考。
(二)輔導員應至少每月填寫受訓人員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一份(如
附表二)送單位主管核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得依需要
另定紀錄表。
(三)實務訓練計畫表及輔導紀錄表,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留
存,並作為考核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之參考。
(四)受訓人員如發生曠職、輔導衝突、性騷擾、自傷、亡故或其他
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之情事,實務訓練機關(構)學
校應依以下處理原則辦理:
1.即時通報保訓會:應於事發或知悉當日立即以電話、傳真或
電子郵件通報保訓會。
2.詳實記錄特殊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異常或工作表
現異常情事,應填寫實務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
紀錄表(如附表三),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
佐證資料及輔導、晤談紀錄等,並於事發或知悉之日起三日
內完成書面通報。
3.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資源
,以妥適處理異常行為。
(五)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認受訓人員表現未達基本要求,有實
務訓練成績不及格之虞時,應即進行個別會談,告知其亟待改
進事項,同時提供相關指導與建議,並作成個別會談紀錄表(
如附表四),由會談人員與受訓人員共同確認後簽名。 - [附表]
- [修正]
-
八、成績考核程序:
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依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實際表現及實務訓練
計畫表、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個別會談紀錄表、實務訓練期間特殊
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紀錄表所載資料,本客觀公正之旨,依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及各該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