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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試務通用
中華民國88年1月27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1102160375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七點、第八點及第三點附表一、第七點附表二至附表四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訓練方式:
      (一)實務訓練分實習及試辦二階段實施,自向實務訓練機關(構)
         學校報到接受訓練日起一個月為實習階段,其餘時間為試辦階
         段。但實習階段時間不含基礎訓練。
      (二)於實習階段,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安排受訓人員以不具
         名方式協助辦理所指派之工作;於試辦階段,受訓人員應在輔
         導員輔導下具名試辦所指派之工作。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各該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
         畫規定縮短實務訓練人員,或具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經銓
         敘部銓敘審定者,免經實習階段直接進入試辦階段。

  • [修正]

  • 三、訓練期間工作指派:
      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由人事單位會同受分配訓練單位,依受
      訓人員考試錄取類科,指派其適當工作,並列入實務訓練計畫表(如
      附表一)。

  • [附表]
  • 附表一-實務訓練計畫表

  • [修正]

  • 七、輔導計畫及紀錄:
      (一)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由人事單位會同受分配訓練單位,
         填寫實務訓練計畫表(同附表一),陳報機關(構)學校首長
         核定後據以辦理,並於受訓人員報到之日起七日內傳送至公務
         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列管,及將影印本
         送交受訓人員參考。
      (二)輔導員應至少每月填寫受訓人員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一份(如
         附表二)送單位主管核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得依需要
         另定紀錄表。
      (三)實務訓練計畫表及輔導紀錄表,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留
         存,並作為考核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之參考。
      (四)受訓人員如發生曠職、輔導衝突、性騷擾、自傷、亡故或其他
         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之情事,實務訓練機關(構)學
         校應依以下處理原則辦理:
         1.即時通報保訓會:應於事發或知悉當日立即以電話、傳真或
          電子郵件通報保訓會。
         2.詳實記錄特殊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異常或工作表
          現異常情事,應填寫實務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
          紀錄表(如附表三),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
          佐證資料及輔導、晤談紀錄等,並於事發或知悉之日起三日
          內完成書面通報。
         3.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資源
          ,以妥適處理異常行為。
      (五)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認受訓人員表現未達基本要求,有實
         務訓練成績不及格之虞時,應即進行個別會談,告知其亟待改
         進事項,同時提供相關指導與建議,並作成個別會談紀錄表(
         如附表四),由會談人員與受訓人員共同確認後簽名。

  • [附表]
  • 附表二-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

  • 附表三-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紀錄表

  • 附表四-實務訓練表現未達基本要求個別會談紀錄表

  • [修正]

  • 八、成績考核程序:
      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依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實際表現及實務訓練
      計畫表、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個別會談紀錄表、實務訓練期間特殊
      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紀錄表所載資料,本客觀公正之旨,依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及各該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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