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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試務通用
中華民國88年1月27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評字第1022260646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五點,並自102年11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基礎訓練期間: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嘉獎:
        1.內務、服裝、儀容經常保持優良整齊者。
        2.服務熱心有具體事實者。
        3.熱心參與團體活動,具領導作用,足資鼓勵他人者。
        4.其他具體良好事蹟,足資獎勵者。
     (二)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記功:
        1.熱心公益,見義勇為,有具體事蹟者。
        2.檢舉重大不良狀況或防止意外事件發生,經查屬實,有重大貢獻者。
        3.擔任正、副學員長、組長,在訓練期間積極負責,績效優異者。
        4.其他具體優良事蹟,足資獎勵者。
     (三)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記一大功:
        1.有特殊優良之行為,堪為受訓人員之楷模者。
        2.舉發不法活動,消弭意外事件,及冒險犯難,搶救重大災害,使團體公眾免受嚴
         重損害,經查屬實者。
        3.對本訓練提出具體有價值之改進方案,經採行獲重大績效者。
        4.其他重大具體優良事蹟,足資獎勵者。
     (四)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申誡:
        1.言行失檢情節輕微者。
        2.擾亂教室秩序者。
        3.規定集會無故缺席者。
        4.曠課、不假外出或逾時返班者。
        5.違犯訓練機關(構)學校其他有關規定,情節輕微者。
     (五)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記過:
        1.具有第四款各目情形之一,其情節較重,或經申誡處分,仍不知悔改者。
        2.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百分之二未滿百分之五者。
        3.對講座、輔導員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員工不重禮節,態度惡劣者。
        4.互相鬥毆或蓄意破壞團體秩序者。
        5.私取或損毀公物,情節尚輕者。
        6.其他行為不檢、違反紀律或擾亂秩序,情節較重者。
     (六)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記一大過:
        1.具有第五款各目情形之一,其情節較重,或經記過處分,仍不知悔改者。
        2.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百分之五者。
        3.賭博或酗酒滋事,經查屬實者。
        4.參加不正當之團體活動,經查屬實者。
        5.故意損毀公物、圖書或教學設施者。
        6.其他行為不檢、違反紀律或擾亂秩序,情節重大者。

  • [修正]
  • 五、實務訓練期間: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嘉獎:
        1.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有具體事蹟者。
        2.愛惜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蹟者。
        3.對上級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成績優良者。
        4.其他具體良好事蹟,足資獎勵者。
     (二)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記功:
        1.對主辦業務之推展,具有成效,有具體事蹟者。
        2.執行公務負責盡職,或主動為民服務,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3.研究對業務有關之學術或工作方法,提出著作或方案,經審查具有價值而採行者
         。
        4.執行緊急任務,或處理偶發事件,能依限妥善完成者。
        5.對上級交辦重要事項,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著有績效者。
        6.其他具體優良事蹟,足資獎勵者。
     (三)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記一大功:
        1.有特殊優良之行為,堪為受訓人員之楷模者。
        2.舉發不法活動,消弭意外事件,及冒險犯難,搶救重大災害,使團體公眾免受嚴
         重損害,經查屬實者。
        3.對本訓練提出具體有價值之改進方案,經採行獲重大績效者。
        4.其他重大具體優良事蹟,足資獎勵者。
     (四)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申誡:
        1.懈怠職務或處事失當,情節輕微者。
        2.言行失檢,有損公務人員聲譽,情節輕微者。
        3.對公物保管不善,損失輕微者。
        4.對上級交辦事項,執行不力,情節輕微者。
        5.不聽長官命令或指揮,情節輕微者。
        6.違反用人機關(構)學校其他有關規定,情節輕微者。
     (五)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記過:
        1.具有第四款各目情形之一,其情節較重,或經申誡處分,仍不知悔改者。
        2.曠職累計未達三日者。
        3.工作不力,或擅離職守,貽誤公務者。
        4.誣控、濫告長官、同事,經查證屬實,情節尚非重大者。
        5.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者。
     (六)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記一大過:
        1.具有第五款各目情形之一,其情節較重,或經記過處分,仍不知悔改者。
        2.故意曲解法令,致人民權利遭受重大損害者。
        3.貽誤公務,造成重大過失,導致不良後果者。
        4.曠職累計達三日者。
        5.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者。
        6.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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