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試務通用
中華民國88年1月27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評字第1132260007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並自113年2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實務訓練及性質特殊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辦
      理請證作業,並檢具實務訓練及性質特殊訓練成績清冊(如附表),
      函送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實務訓練及性質特殊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請證作業,應詳實填列
      及校核前項附表之受訓人員資料。如有資料變更者,應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

  • [附表]
  • 附表-實務訓練及性質特殊訓練成績清冊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