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試務通用
中華民國88年1月27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評字第1132260007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並自113年2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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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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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實務訓練及性質特殊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辦
理請證作業,並檢具實務訓練及性質特殊訓練成績清冊(如附表),
函送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實務訓練及性質特殊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請證作業,應詳實填列
及校核前項附表之受訓人員資料。如有資料變更者,應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