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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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礎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所占訓練成績總分之百分比如下:
(一)本質特性:百分之二十。
1.品德:包括廉正、忠誠、負責、涵養、榮譽及團隊精神等。
2.才能:包括領導、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維、
胸襟、見解及溝通等。
3.生活表現: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關懷待人
等。
(二)課程成績:百分之八十。
1.專題研討:占百分之三十。
2.測驗成績:占百分之五十。測驗題型為實務寫作題。
(三)訓練成績之計算,均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採四
捨五入方式計算。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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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礎訓練之專題研討,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研討範圍: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特種考試三等考試以上考試,
以訓練課程配當表「初任薦任人員應具備之能力」相關課程為
範圍;普通考試及特種考試四等考試以下之考試,以訓練課程
配當表「初任委任人員應具備之能力」相關課程為範圍。以上
課程安排於結訓前一週實施完畢為原則。
(二)研討題目: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聘請講座命題,並由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提供
各基礎訓練機關(構)學校之各組受訓人員擇一研討。
(三)分組方式:各基礎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第一週將受訓人員
採異質性分成若干組,每組以不超過八人為原則,並於研討時
聘請二名講座共同主持。
(四)書面報告:受訓人員應於舉行專題研討前三日將書面報告送交
各基礎訓練機關(構)學校轉送主持講座。
(五)進行方式:於結訓前一週星期五舉行為原則。各組研討時間為
五十分鐘,包括口頭報告、個人答詢及講座講評。
(六)評分方式:專題研討成績總分為一百分,由主持講座依下列配
分比例評定成績:
1.團體成績:占六十分;包括書面報告占五十分、口頭報告占
十分。
2.個別成績:占四十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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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礎訓練測驗,採開書測驗,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範圍:以保訓會發布之測驗課程為範圍。
(二)日期:於結訓當週星期三舉行為原則。
(三)時間:二小時三十分鐘。
(四)作答方式:採紙筆作答,受訓人員得攜帶指定教材應試。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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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實務訓練成績,由受訓人員之輔導員依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三)所定項目進行評擬,並檢附實務訓練計畫表、實務訓練輔導紀錄
表、個別會談紀錄表、實務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紀錄表
併送單位主管初核,轉送人事單位陳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
評定後,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留存。
依規定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由辦
理集中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
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之參據。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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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不及格者,應先交付實務訓練機關(
構)學校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
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評定。實務訓練機關
(構)學校首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有意見時,應退回考績委員
會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及格,送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
長評定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應交付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考績委
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
送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評定。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
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實務訓練成績經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依前二項規定評定後,
函送保訓會核定,並併同檢附前點第一項之成績考核表、相關表件及
考績委員會紀錄等相關事證資料。
保訓會於核定實務訓練成績前,應派員前往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
調閱相關文件與訪談相關人員,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與受訪談人
員應予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