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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試務通用
中華民國89年1月27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評字第1122260098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至第四點、第七點、第八點及第七點附件三,並自112年5月15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基礎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所占訓練成績總分之百分比如下:
      (一)本質特性:百分之二十。
         1.品德:包括廉正、忠誠、負責、涵養、榮譽及團隊精神等。
         2.才能:包括領導、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維、
          胸襟、見解及溝通等。
         3.生活表現: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關懷待人
          等。
      (二)課程成績:百分之八十。
         1.專題研討:占百分之三十。
         2.測驗成績:占百分之五十。測驗題型為實務寫作題。
      (三)訓練成績之計算,均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採四
         捨五入方式計算。

  • [修正]

  • 三、基礎訓練之專題研討,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研討範圍: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特種考試三等考試以上考試,
         以訓練課程配當表「初任薦任人員應具備之能力」相關課程為
         範圍;普通考試及特種考試四等考試以下之考試,以訓練課程
         配當表「初任委任人員應具備之能力」相關課程為範圍。以上
         課程安排於結訓前一週實施完畢為原則。
      (二)研討題目: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聘請講座命題,並由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提供
         各基礎訓練機關(構)學校之各組受訓人員擇一研討。
      (三)分組方式:各基礎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第一週將受訓人員
         採異質性分成若干組,每組以不超過八人為原則,並於研討時
         聘請二名講座共同主持。
      (四)書面報告:受訓人員應於舉行專題研討前三日將書面報告送交
         各基礎訓練機關(構)學校轉送主持講座。
      (五)進行方式:於結訓前一週星期五舉行為原則。各組研討時間為
         五十分鐘,包括口頭報告、個人答詢及講座講評。
      (六)評分方式:專題研討成績總分為一百分,由主持講座依下列配
         分比例評定成績:
         1.團體成績:占六十分;包括書面報告占五十分、口頭報告占
          十分。
         2.個別成績:占四十分。

  • [修正]

  • 四、基礎訓練測驗,採開書測驗,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範圍:以保訓會發布之測驗課程為範圍。
      (二)日期:於結訓當週星期三舉行為原則。
      (三)時間:二小時三十分鐘。
      (四)作答方式:採紙筆作答,受訓人員得攜帶指定教材應試。

  • [修正]

  • 七、實務訓練成績,由受訓人員之輔導員依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三)所定項目進行評擬,並檢附實務訓練計畫表、實務訓練輔導紀錄
      表、個別會談紀錄表、實務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紀錄表
      併送單位主管初核,轉送人事單位陳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
      評定後,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留存。
      依規定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由辦
      理集中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
      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之參據。

  • [附表]
  • 附件三-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

  • [修正]

  • 八、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不及格者,應先交付實務訓練機關(
      構)學校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
      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評定。實務訓練機關
      (構)學校首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有意見時,應退回考績委員
      會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及格,送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
      長評定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應交付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考績委
      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
      送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評定。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
      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實務訓練成績經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依前二項規定評定後,
      函送保訓會核定,並併同檢附前點第一項之成績考核表、相關表件及
      考績委員會紀錄等相關事證資料。
      保訓會於核定實務訓練成績前,應派員前往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
      調閱相關文件與訪談相關人員,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與受訪談人
      員應予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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