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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試務通用
中華民國83年6月30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考選部選綜三字第1131300102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下列考試除考試方式併採口試、實地測驗、體能測驗之類科外,依其
      考試性質、區域平衡或應試條件設置固定考區: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設置臺北、桃園、新
         竹、苗栗、臺中、彰化、雲林、嘉義、臺南、高雄、宜蘭、花
         蓮、臺東、澎湖、金門、馬祖考區。
      (二)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依不同錄取分發區分設考區:
         1.臺北考區:臺北市、新北市、基宜區(包括基隆市、宜蘭縣
          )錄取分發區。
         2.桃園考區:桃園市錄取分發區。
         3.新竹考區:竹苗區(包括新竹縣市、苗栗縣)錄取分發區。
         4.臺中考區:臺中市、彰投區(包括彰化縣、南投縣)錄取分
          發區。
         5.雲林考區:雲嘉區(包括雲林縣、嘉義縣市)錄取分發區。
         6.嘉義考區:雲嘉區(包括雲林縣、嘉義縣市)錄取分發區。
         7.臺南考區:臺南市錄取分發區。
         8.高雄考區:高雄市錄取分發區。
         9.屏東考區:屏東縣錄取分發區。
         10.宜蘭考區:基宜區(包括基隆市、宜蘭縣)錄取分發區。
         11.花蓮考區:花東區(包括花蓮縣、臺東縣)錄取分發區。
         12.臺東考區:花東區(包括花蓮縣、臺東縣)錄取分發區。
         13.澎湖考區:澎湖縣錄取分發區。
         14.金門考區:金門縣錄取分發區。
         15.馬祖考區:連江縣錄取分發區。
      (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設置臺北、南投、屏東、花
         蓮、臺東考區。
      (四)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設置臺北、臺中、高雄
         、宜蘭、花蓮、臺東考區。
      (五)採行電腦化測驗之考試,設置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
         考區為原則,並得視需要或按其試區所在縣市設置考區。
      (六)公務人員升等(資)考試設置臺北、臺中、高雄考區為原則,
         並得視需要增設花蓮考區。
      (七)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設置臺北、桃園、新竹、臺中、雲林、嘉
         義、臺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臺東、澎湖、金門、馬
         祖考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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