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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統籌規範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階段請假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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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假缺課時數不得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
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檢具證明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停止訓
練,並得免費重訓。因前項事由或公假致請假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應予停止訓練。
受訓人員於正課時段請假,應由基礎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機關(
構)學校併入請假紀錄。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試務通用
中華民國91年10月21日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1022160777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及第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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