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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試務通用
中華民國92年2月21日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秘字第1033060382號令修正發布第八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八、閱卷人閱卷應繳費金額,由業務承辦人員填寫閱卷費用計費單,並陪同閱卷人至秘書室
      繳費;秘書室應負責閱卷費用之收取及製據,主計室須依規定程序辦理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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