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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試務通用
中華民國92年2月21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秘字第1123060119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二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十二、閱卷人閱卷應繳費金額,由本會業務承辦單位填寫閱卷費用計費單
       (如附件)陪同至秘書室繳費。
       業務承辦人員應確認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閱卷費用繳畢後,再提供
       影印文件。

  • [附表]
  • 附件-閱卷費用計費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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