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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試務通用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考選部選總三字第1091701607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四點及第四點表一、第七點表二,並自即日起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考場外借範圍如下:
      (一)一般試場(一至七樓)。
      (二)特殊試場(二樓)。
      (三)試務中心(四樓)。
      (四)禮堂(八樓)。
      (五)電腦試場(八樓)。
      (六)會議室:
         1.1樓多功能會議室。
         2.1樓會議室。
         3.4樓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會議室。
         4.8樓第一會議室。
         5.8樓第二會議室。
      (七)保健室(一樓)。
      (八)哺集乳室(一樓)。

  • [修正]

  • 四、申請借用考場應以書面為之。申請書如表一。
      借用機關(構)或個人如未依原借用目的使用或有其他違背法令或善
      良風俗者,本部有權停止借用單位使用場地。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 [附表]
  • 表一-考選部國家考場外借使用申請書

  • [修正]

  • 七、考場外借使用之收費標準如表二。

  • [附表]
  • 表二-國家考場外借使用收費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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