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試務通用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考選部選總三字第1091701607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四點及第四點表一、第七點表二,並自即日起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考場外借範圍如下:
(一)一般試場(一至七樓)。
(二)特殊試場(二樓)。
(三)試務中心(四樓)。
(四)禮堂(八樓)。
(五)電腦試場(八樓)。
(六)會議室:
1.1樓多功能會議室。
2.1樓會議室。
3.4樓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會議室。
4.8樓第一會議室。
5.8樓第二會議室。
(七)保健室(一樓)。
(八)哺集乳室(一樓)。 - [修正]
-
四、申請借用考場應以書面為之。申請書如表一。
借用機關(構)或個人如未依原借用目的使用或有其他違背法令或善
良風俗者,本部有權停止借用單位使用場地。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 [附表]
- [修正]
-
七、考場外借使用之收費標準如表二。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