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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人機關擬設置新增類科,應先依本要點第二點敘明符合設置之理由、闡明其核心職能
、工作內容與原有近似類科之差異性及目前該等職務進用管道,其適用第二點但書以外
規定者,並應提出該類科學校相關院、系、所、科、組、學位學程設置情形、擬訂之應
考資格、應試專業科目、所屬職系全國用人機關數及其職務總數、擬適用新增類科職務
數、預估未來五年每年職務出缺數,送請考選部審核。但行政院暨其所屬各機關,應由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核轉考選部。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試務通用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考試院第11屆第一百八十四次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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