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試務通用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考選部選總三字第1121701467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附表二、第七點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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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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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部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並以部函檢附「考選部檔案應
用申請審核表」(以下簡稱通知書)(附表二)通知申請人。但申請
應用之要件或程序不完備而得補正,經通知於七日內補正者,審核期
限自申請人補正或期限屆滿之日重行起算。 - [附表]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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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檔案應用完畢,不得攜出閱覽處所,應當日歸還,經業務主管單位承
辦人當場檢視、點收無誤者,將考選部檔案應用簽收單一聯交付應用
者收執,並依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由
業務主管單位承辦人填具「考選部檔案應用收費單」(附表四),陪
同應用者至出納單位繳費,並由出納單位開立收據收取費用;未能於
指定日期應用完畢者,得於檢視、點收檔案及收取費用後,由業務主
管單位承辦人另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再行擇日辦理。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