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試務通用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考選部選總三字第1121701467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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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本部受理申請後,由業務主管單位會請檔案管理單位審核准駁與否及
提供審核意見,並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審核結果以部函檢附「
考選部檔案應用申請審核表」(以下簡稱通知書)通知申請人;其申
請應用之要件或程序不完備而得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
,審核期限並自申請人補正或期限屆滿之日重行起算。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