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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試務通用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考選部選規二字第11213002351號函修正發布第十七點,並自112年9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十七、應考人作答原試卷掃描後,立即放回原袋固封,交由主辦考試司集
       中保管至閱卷結束後,再移置指定地點妥善保管。採電腦化測驗之
       考試,其電子試卷錄存於電子媒體後,由試務承辦單位集中保管。
       試卷影像檔錄存於電子媒體,由本部數位國考及資訊管理司(以下
       簡稱數管司)及政風室保管;閱卷歷程紀錄影像檔亦應製作備份,
       密封後交由數管司及政風室保管。電子檔案內容不得任意更動。
       前二項保管期限自榜示日起算均為一年,期滿須經簽准後始得銷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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