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高等及普通考試
中華民國86年7月15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1120600229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二條條文及第二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自發布日施行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附表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
資格表、附表二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考資格表所列資格之一,且無依法不
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分別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各類科考試。 - [附表]
- [修正]
-
第四條
本考試各類科之應試科目,分別依附表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
科目表、附表四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試科目表之規定辦理。 - [附表]
- [修正]
-
第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