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高等及普通考試
中華民國93年5月13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000077741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二,自113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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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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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所列資格之一,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
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各該類科考試。 - [附表]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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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考試第一試筆試應試科目,依附表二之規定辦理。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試題。 - [附表]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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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考試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四十,第二試著作或發明成績占百
分之三十五,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第一試筆試成績之計算,各類科應試科目一與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二科目
各占筆試成績百分之五十。
第二試著作或發明成績,以三位審查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
第三試口試成績,以該組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
本考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著作或發明成績未滿六十分,
或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考試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
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
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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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八日修正之第八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四
條附表二,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