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特種考試
中華民國76年7月22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100019811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二、附表三,自112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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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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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具有附表一所列應考 資格,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各該等類科組考試。 各等別類科組之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分別依附表二、三之規定。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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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表(修正表頭欄部分,自112年1月1日施行)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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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十六日修正之第三條附表二及附表三,自 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