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特種考試
中華民國76年7月22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11306000351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至附表三,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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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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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具有附表一所列應考
資格,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各該等類科組考試。
各等別類科組之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分別依附表二、三之規定。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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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