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表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一等考試應考資格表.pdf
- 附表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二等考試應考資格表.pdf
- 附表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應考資格表.pdf
- 附表四-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應考資格表.pdf
- 附表五-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一等考試應試科目表.pdf
- 附表六-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二等考試應試科目表.pdf
- 附表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應試科目表.pdf
- 附表八-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應試科目表.pdf
- 附表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應試科目表.pdf
- 附表十-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體格檢查標準表.pdf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特種考試
中華民國84年12月28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11206002231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第十一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三、第五條附表七、附表八,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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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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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原住民身分,年滿十八歲者,得應本考試五等考試,並
得依附表一、二、三、四之規定,應本考試各等別考試。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報名本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
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初級以上合格證書;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
一日起,報名本考試一、二、三等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
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中級以上合格證書。 - [附表]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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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考試各等別之類科及應試科目,分別依附表五、六、七、八、九之規定
。 - [附表]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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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考試各等別考試總成績,一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百分之四十,著作或發明
成績百分之三十五,口試成績百分之二十五合併計算之;二等考試以筆試
成績百分之八十,口試成績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之;三等、四等、五等
考試以筆試成績計算之。
各等別考試筆試成績,一等考試以應試科目英文成績百分之二十,其餘應
試科目成績各百分之四十合併計算之;二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
百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三等考試以普
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五,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
計算之;四等、五等考試以各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本考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法警類科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一
千二百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五分五十秒以內;女
性應考人為六分二十秒以內。體能測驗不計入本考試總成績。
應考人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一等考試著作或發明成績未滿六十分、一
等、二等考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體能測驗未達
及格標準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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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