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一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修正]
-
第六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
,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
序任(派)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特種考試
中華民國86年7月30日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100037101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六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