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特種考試
中華民國88年1月4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20600044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十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附表二,自113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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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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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並具有附表一所列各等別科別應考資格,且
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本考試。
本考試各等別科別之應試科目,依附表二之規定。 - [附表]
- [修正]
-
第十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修正之第三條及其
附表一、附表二,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