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特種考試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考試院考臺保一字第11300005954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第十一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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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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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各主管機關應按保訓會分配之受訓名額及備選名額遴選受訓人員及備選人
員,造冊函送保訓會據以調訓。
前項遴選應依各主管機關所定陞遷有關規定之評分標準評定,各項評分採
計至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陞遷序列及積分高者優先遴選受訓。
第一項之備選人員,於各主管機關原提送之當年度受訓人員因故無法受訓
時依序遞補之;其於當年度內未遞補受訓者,於次年度起符合受訓資格時
,由各主管機關依本辦法重新遴選。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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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但因婚
、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駐外服務、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
重大事由,得於開訓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學校函報各主
管機關向保訓會申請延後訓練並經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