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特種考試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1110007307號函核定修正發布第四點、第六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肆、訓練地點
      桃園市政府13樓公務人力培訓中心,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號
      13樓。(本訓練以實體辦理為原則,並視疫情發展,適時調整為線上
      遠距教學)

  • [修正]

  • 陸、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訓練於本考試土木工程等類科分配現缺之錄取人員至各實務訓
        練機關報到後,擇期於實務訓練4個月期間內調訓。
      二、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如為整天課程中午提供便當。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由訓練
        機關(構)學校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
        績考核之參據。
      四、辦理訓練後意見調查(如附件),並於結訓後 1週內將調查結果
        郵寄保訓會,以利瞭解受訓人員反映意見。

  • [附表]
  • 附件-實務訓練意見調查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