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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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訓練期間之輔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專業訓練:
1.每班置輔導員一人至二人,由經濟部暨所屬訓練機構指派合
適人員擔任。
2.輔導重點:
(1)本質特性輔導:
A.品德方面:引導受訓人員培養廉正、忠誠、責任感、榮
譽心及團隊精神等特質。
B.才能方面:協助受訓人員學習表達、反應、創意、判斷
、思維、見解及溝通等能力。
C.生活表現方面:協助受訓人員養成生活規律、服儀整潔
、談吐有禮、合群及關懷待人等習性。
(2)訓練課程輔導:
A.課程學習方面:督促受訓人員準時參與各項課程,按時
繳交各種作業,並維持課堂秩序。
B.輔導紀錄方面:觀察記錄受訓人員課堂表現,並得協助
授課講座辦理受訓人員之考評事宜。
(3)身心適應輔導:觀察受訓人員身心狀況,並審酌特殊事由
及需要,適時予以關心及必要之協助;如受訓人員發生偏
差行為,應予協助導正之。
(二)實務訓練:
1.由經濟部安排受訓人員至涉外業務之機關(構、單位)實習
。
2.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單位)應辦理事項如下:
(1)指派適當人員擔任輔導員實施輔導。
(2)於受訓人員報到日起三日內(不含例假日)填寫實務訓練
計畫表(如附表一),經受訓人員簽名,陳報機關(單位
)首長核章後,送經濟部留存,並將影印本送受訓人員參
考。
(3)於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期間,應至少填寫一張實務訓練輔導
紀錄表(如附表二),亦得依實際需要每日填寫。
3.輔導重點:
(1)充實工作所需知能:輔導員應針對受訓人員之工作內容,
教導處理公務相關法律知識及實務工作技能,為工作要領
與作業方法之提示與指導,對於須改進之處,應予指導,
促其改善。
(2)培養品德操守:輔導員應注意受訓人員工作情緒、思維方
式及對個人相關操守問題之判斷,予以輔導,以協助建立
正確之工作觀念與價值觀,並強化團隊觀念與敬業精神。
(3)教導服務態度:輔導員應注意受訓人員處理公務時與民眾
應對之技巧與態度,並適時教導使其養成良好之工作態度
及學習溝通與協調能力。
(4)輔導員應充分瞭解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與成績評量規定
,並提供適當之輔導及給予必要之協助,以使受訓人員順
利完成訓練。
4.輔導方式:輔導項目及實施時點,由各實務訓練機關(構、
單位)依實際狀況辦理。
(三)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期間受訓人員有特殊異常情事,如曠課(
職)、輔導衝突、性騷擾、自傷、亡故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
施等情形,訓練機關(構、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即時通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應於事發或知悉當日立即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通報保訓
會。
2.詳實記錄特殊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異常情事,應
填寫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紀錄表(如附表三)
,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資料、輔導及晤
談紀錄等,並於事發或知悉之日起三日內完成書面通報保訓
會。
3.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諮商
資源,以導正異常行為。
(四)實務訓練機關(構、單位)認受訓人員表現未達基本要求,有
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之虞時,應即進行個別會談,告知亟待改
進事項,同時提供相關指導與建議,並做成個別會談紀錄表(
如附表四),由會談人員與受訓人員共同確認後簽名。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