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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特種考試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1120013957號函核定修正發布第三點及第三點附表一、附表二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訓練成績考核內容:
      (一)專業訓練包含學習過程評核及學習成果評核(專業訓練成績清
         冊如附表一):
         1.學習過程評核:占專業訓練成績百分之十五,按月考評受訓
          人員之團隊紀律及活動參與等,基準分為八十五分,依其表
          現綜合評量。本項分數以專業訓練期間每月考評之平均計算
          。
         2.學習成果評核:占專業訓練成績百分之八十五。
          (1)通識課程測驗成績:占專業訓練成績百分之五。
          (2)外語課程測驗成績:占專業訓練成績百分之二十五,其中
           非英語組受訓人員之英語成績及報考語文之語文成績各占
           本項成績百分之五十。
          (3)經貿課程測驗成績:占專業訓練成績百分之五十五。
           A.經貿文書撰述課程測驗成績占專業訓練成績百分之二十
            五,其中公文寫作測驗及商情蒐集研析測驗,各占本項
            成績百分之五十。
           B.專業職能課程測驗占專業訓練成績百分之三十,其中專
            題簡報占本項成績百分之四十;即席演講占本項成績百
            分之二十;經貿談判演練占本項成績百分之四十。
         3.參加專業訓練課程測驗,有舞弊、影響測驗或其他違規之情
          事,依情節輕重予以扣分、不予計分或扣考。
         4.受訓人員專業訓練成績不及格者,由訓練機關(構)層轉經
          濟部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四十條之一至第四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依訓練辦法第四十
          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於保訓會核定專業訓練成績前,視為訓
          練期間,仍繼續參加實務訓練。
         5.受訓人員因公假、喪假、安胎、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
          他不可歸責事由請假未參加測驗而改期測驗者,該次測驗分
          數逾及格分數部分以百分之八十計算。因其他事由請假未參
          加測驗而改期測驗者,通過測驗之最高分數以及格分數採計
          ;未通過測驗者,以實際評分分數採計。未參加改期測驗者
          ,該次測驗以零分計算。
         6.專業訓練期間辦理成績考核相關人員,其於本人、配偶、前
          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參加訓練之成績考核時,應自
          行迴避。
      (二)實務訓練:
         1.實務訓練成績,由受訓人員之輔導員依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
          (如附表二)所定項目進行評擬,經單位主管初核後,轉送
          人事單位陳報實務訓練機關首長核定。
         2.依訓練辦法第四十條之一至第四十二條之一規定,受訓人員
          實務訓練成績經評定為不及格者,由經濟部函送保訓會核定
          ,辦理方式如下:
          (1)依訓練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
           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不及格者,應先交付經濟部考績委員
           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
           紀錄,再送機關首長評定。
          (2)依訓練辦法第四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經經濟部評定為實
           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保訓會得比照訓練辦法第三十九條
           第三項及第四十條規定,依下列方式處理:
           A.核定為成績不及格。
           B.成績評定如有違反訓練法令或不當之情事,得敘明理由
            退還原實務訓練機關重新評定、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
            或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3)依訓練辦法第四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受訓人員於保訓會
           核定實務訓練成績前,視為訓練期間,仍留原實務訓練機
           關訓練。
          (4)依訓練辦法第四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經保訓會逕予核定
           為訓練成績及格者,其實務訓練期滿日,應追溯自原訓期
           屆滿日生效。但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滿且經核定訓練成績
           及格者,應追溯至延長實務訓練期滿日生效。
          (5)依訓練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經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者
           ,由保訓會視事實狀況酌予延長,其期間自文到次日起算
           ,不得逾原訓練期間,並以一次為限。延長訓練期滿成績
           仍評定為不及格者,如有訓練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二
           款規定之情事,保訓會得退還原實務訓練機關重新評定或
           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 [附表]
  • 附表一-專業訓練成績清冊

  • 附表二-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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