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四、受訓人員每日到達及離開訓練機關(構)均應刷卡,刷到時間為每日
第一節上課時間前,刷退時間為最後一節下課時間後。 - [修正]
-
五、受訓人員請假手續如下:
(一)請假皆以時計算,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累積滿八小時
以一日計。
(二)受訓人員應填具請假單經輔導員簽名,並送訓練機關(構)單
位主管核准後方得離去。
(三)因不可抗力事故未及事前請假者,應於不可抗力原因消滅後二
十四小時內,自行或委請家屬或其他受訓人員補辦請假手續,
除天災、地震等公眾週知之事實外,事後應檢具證明備查。
(四)辦理請假時,需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請病假一日以上者,應檢
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五)漏刷卡、遲到或早退者,須補辦請假,未補辦請假或請假未獲
准者,以曠課論。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特種考試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1120013957號函核定修正發布第四點、第五點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