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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特種考試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1130000795號函核定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四點、第十一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差假
      (一)假別
         1.事假:
          (1)因特殊事故得請之,但須檢具證明文件。
          (2)請事假者,依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
           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
           」予以減分。
          (3)放假期間前後非事實需求,不得請假。
         2.病假:
          (1)受傷及患病者屬之。
          (2)女性學員因生理日致受訓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教育訓練期間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
           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3)經確診為流行性傳染病患者,為避免疫情擴大,得視實際
           需求申請病假隔離,且請假時數不列入本請假規定第三點
           所定時數限制。
          (4)須檢附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醫務室證明或公、
           私立醫療院所證明。
         3.婚假:
          (1)因結婚者,得請婚假七日。
          (2)假期未能一次請畢者,得於結婚之日前十日起四十日內,
           分次申請。
         4.產前假、娩假及流產假:
          (1)因懷孕者,於分娩前,得請產前假八日,並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2)分娩後,得請娩假四十二日。
          (3)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十二
           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
           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
          (4)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5)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
           假,並以十二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流產者,其流產假
           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6)須檢附公、私立醫療院所證明。
         5.陪產檢及陪產假:
          (1)因陪伴配偶懷孕產檢或其配偶分娩者,或因配偶分娩或懷
           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得分次
           申請。
          (2)陪產檢應於配偶懷孕期間請畢;陪產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
           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含例假日)內請畢。
          (3)須檢附公、私立醫療院所證明。
         6.喪假:
          (1)父母或配偶死亡者,得請喪假七日。
          (2)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子女死亡者,得請喪假四日。
          (3)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或兄弟
           姐妹死亡者得請喪假三日。
          (4)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學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
           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
           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5)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並應提
           出適當證明。
         7.公假:
          (1)限參加國家考試、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之召集、公職人員選
           舉之投票及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或因公經核准
           者。
          (2)公傷假:因公受傷者,得請之。
          (3)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者。但
           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不在此限。
          (4)參加汽、機車駕照考照者,得視實際工作及考照需求申請
           公假二日,但同一事由之筆試及路考,以一次為限。
          (5)公差假:經帶班人員指派從事公益、公務、照顧病患等事
           宜者,得請之。
         8.特別假:
          有特殊優良事蹟,經簽請核准者,惟其請假時段應於無課期
          間。
         9.骨髓或器官捐贈假:
          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且該時數不列入本
          請假規定第三點所定時數限制。
      (二)准假權限
         1.一日以內之請假,由警大訓練單位帶班人員核准。
         2.一日以上未滿三日之請假,由警大訓練單位二級主管核准。
         3.三日以上之請假,由警大訓練單位一級主管核准。
         4.已簽奉核准之請假,得由警大訓練單位帶班人員註記後放行
          。

  • [修正]

  • 四、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
      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報請內政部消防署函轉公
      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因前揭
      事由或公假致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該階段課程總時數百分之十八者,應
      予停止訓練。

  • [修正]

  • 十一、本規定由警大函報內政部消防署核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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