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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員如因公、傷、病、喪、懷孕、分娩、流產或重大事故而無法如期
參加各項測驗時,得立即檢具證明文件,申請改期測驗,同一事由以
申請一次為限,並應於該階段結束前完成測驗;改期測驗由訓練單位
主管核准,其成績計算方式如下:參加測驗者,採計實際評定分數;
逾期未受測者,該測驗成績以零分計算。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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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任一科目請假(缺課)逾該科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
科目之測驗,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但喪假、產前假、娩假、流
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不列入前述總時數限制計算。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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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規定由警大函報內政部消防署核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特種考試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1130000795號函核定修正發布第八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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