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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特種考試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1120011443號函核定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四點、第七點、第八點、第十一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本教育訓練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警專)辦理,但因警專容
      訓量有限,得由內政部警政署協調該署所屬保安警第一、四、五總隊
      訓練機關(以下簡稱訓練機關)協助執行。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
      於訓練期間請假別及事由如下:
      (一)事假:確因重大或特殊事故,得檢具證明文件申請。
      (二)病假:
         1.經公、私立醫院證明者。
         2.經確診為流行性傳染病患者,為避免疫情擴大,得視實際需
          求申請病假隔離,其請假時數不列入本規定第三點所定時數
          限制,及免予依第八點第二款規定減操行分數。
      (三)喪假:
         1.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日。
         2.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七日。
         3.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姊
          妹死亡者,給喪假三日。
         4.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學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
          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
          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5.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四)公假:
         1.限參加國家考試、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之召集經核准者、公職
          人員選舉之投票及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或因公經
          核准者。
         2.公傷假:因公受傷必須休養或治療者。
         3.公差假:經指派從事公益、公務、照顧病患等事宜者。
         4.防疫隔離假: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
          隔離者。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不在此限。
      (五)婚假:確因結婚,並經查明屬實者,給婚假七日。假期未能一
         次請畢者,得於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分次申請。
      (六)陪產檢及陪產假:因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者,給
         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七)娩假、產前假或流產假:學員確有各該事由,經繳驗全民康保
         險特約醫院證明者,其請假日數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八)特別假:有特殊優良事蹟,經簽請核准者。
      (九)骨髓或器官捐贈假: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
      (十)生理假:女性學員因生理日致訓練有困難,每月得請生理假一
         日,教育訓練期間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
         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 [修正]

  • 四、請假程序:
      (一)受訓期間請假外出應填請假單,連同證明文件,送交分隊長(
         區隊長)逐級核准,經核准後持請假單(副聯)交警衛隊後始
         得離開,並依期限返校。
      (二)實習期間請假外出應填寫請假報告單,連同證明文件,送交實
         習指導官逐級核准,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並依期限返回實習單
         位。
      (三)請假手續除特殊情形未能事先及時辦理者外,至遲應 1日前提
         出。

  • [修正]

  • 七、學員於教育訓練期間曠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日扣除其曠
      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

  • [修正]

  • 八、學員請假應減操行分數者,其減分及處分之標準如下:
      (一)正課時間請事假者,每小時減零點零三分;課外時間請事假者
         ,每小時減零點零一五分。
      (二)病假比照事假減半減分。
      (三)喪假、公假、婚假、娩假、產前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
         、特別假、骨髓或器官捐贈假、生理假(三日內),免減分。
      (四)實習期間請假應減操行分數,併入下一階段操行成績計算;無
         下一階段時,應併入最後一階段計算。
      (五)請假時數以小時為單位,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 [修正]

  • 十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者,其教育訓
       練期間之請假,準用本規定:跨考與警大或警專畢(結)業研究所
       、學系(組)、(類)科、類別不同之考試類別者(如:與消防、
       海巡、移民、矯治機關相關之研究所、學系﹝組﹞、﹝類﹞科、類
       別跨考警察人員類別者)及警大或警專畢(結)業逾三年考取者或
       曾任警察人員離職逾三年復考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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