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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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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內容及百分比
訓練總成績,包含「專業訓練成績」及「實務訓練成績」,其中專業
訓練成績占百分之六十,實務訓練成績占百分之四十。
(一)專業訓練成績包含「業務研習」、「實務擬作」及「論文」等
三部分,專業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一),內含比重項目如下
:
1.業務研習:占百分之二十。
(1)強制執行實務研習,占百分之十。
(2)稅捐稽徵實務研習,占百分之十。
2.實務擬作:占百分之六十。
(1)法制作業實務及訴願審議實務擬作,占百分之二十。
(2)行政執行書類擬作,占百分之四十。
3.論文:占百分之二十。
4.專業訓練成績應按「專業訓練成績表」(如附件二)、「專
業訓練成績清冊」(同附件一)逐項評分。
5.受訓人員如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
事由請假,致無法參加測驗,且結訓前請假缺課時數未達課
程時數百分之二十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證明文
件,經訓練機關核准調整測驗時間。
6.受訓人員專業訓練成績不及格者,由訓練機關層轉法務部行
政執行署(以下簡稱行政執行署)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四十條之至第四十二條之
一規定辦理;依訓練辦法第四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於保訓
會核定專業訓練成績前,視為訓練期間,仍繼續參加實務訓
練。
(二)實務訓練成績包含「本質特性」、「服務成績」及「論述能力
」等三部分,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件三),內含比重項
目如下:
1.本質特性:占百分之四十。
(1)品德:包括廉正、忠誠、負責、涵養、榮譽及團隊精神等
,占百分之十五。
(2)才能:包括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維及見解
等,占百分之十五。
(3)生活表現: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關懷待
人等,占百分之十。
2.服務成績:占百分之四十。
(1)學習態度:包括主動、積極、正面、和諧及互助等,占百
分之二十五。
(2)工作績效:包括專業、效能及品質等,占百分之十五。
3.論述能力:占百分之二十。
4.輔導員應至少每月填寫受訓人員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一份(
如附件四)送單位主管核閱。實務訓練成績由受訓人員之輔
導員依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所定項目進行評擬,並檢附實務
訓練計畫表、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個別會談紀錄表、實務
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紀錄表併送單位主管初核
後,轉送人事單位陳報訓練機關首長評定,並填寫實務訓練
成績清冊(如附件五)。
5.依訓練辦法第四十條之一至第四十二條之一規定,受訓人員
實務訓練成績經評定為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轉陳行政
執行署函送保訓會核定。
(1)依訓練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
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不及格者,應先交付實務訓練機關考
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
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練機關首長評定。
(2)依訓練辦法第四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經實務訓練機關評
定為訓練成績不及格者,保訓會得比照訓練辦法第三十九
條第三項及第四十條規定,依下列方式處理:
A.核定為成績不及格。
B.成績評定如有違反訓練法令或不當之情事,得敘明理由
退還原實務訓練機關重新評定、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
或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3)依訓練辦法第四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受訓人員於保訓會
核定實務訓練成績前,視為訓練期間,仍留原實務訓練機
關訓練。
(4)依訓練辦法第四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經保訓會逕予核定
為訓練成績及格者,其實務訓練期滿日,應追溯自原訓期
屆滿日生效。但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滿且經核定訓練成績
及格者,應追溯至延長實務訓練期滿日生效。
(5)依訓練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經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者
,由保訓會視事實狀況酌予延長,其期間自文到次日起算
,不得逾原訓練期間,並以一次為限。延長訓練期滿成績
仍評定為不及格者,如有訓練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二
款規定之情事,保訓會得退還原實務訓練機關重新評定或
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三)訓練期間辦理成績考核之人員,應本客觀態度,作公正、確實
、深入之考評;與受訓人員有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姻親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四)受訓人員於專業訓練或實務訓練期間所受獎懲,應於訓練期滿
時分別併計該訓練成績加減總分如下:
1.嘉獎一次加零點五分,記功一次加一點五分,記大功一次加
四點五分。
2.申誡一次扣零點五分,記過一次扣一點五分,記大過一次扣
四點五分。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