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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特種考試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1120014534號函核定修正發布第三點及第三點附件二至附件四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考核內容及百分比
      訓練總成績,包含「專業訓練成績」及「實務訓練成績」,其中專業
      訓練成績占百分之六十,實務訓練成績占百分之四十。
      (一)專業訓練成績包含「業務研習」、「實務擬作」及「論文」等
         三部分,專業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一),內含比重項目如下
         :
         1.業務研習:占百分之二十。
          (1)強制執行實務研習,占百分之十。
          (2)稅捐稽徵實務研習,占百分之十。
         2.實務擬作:占百分之六十。
          (1)法制作業實務及訴願審議實務擬作,占百分之二十。
          (2)行政執行書類擬作,占百分之四十。
         3.論文:占百分之二十。
         4.專業訓練成績應按「專業訓練成績表」(如附件二)、「專
          業訓練成績清冊」(同附件一)逐項評分。
         5.受訓人員如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
          事由請假,致無法參加測驗,且結訓前請假缺課時數未達課
          程時數百分之二十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證明文
          件,經訓練機關核准調整測驗時間。
         6.受訓人員專業訓練成績不及格者,由訓練機關層轉法務部行
          政執行署(以下簡稱行政執行署)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四十條之至第四十二條之
          一規定辦理;依訓練辦法第四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於保訓
          會核定專業訓練成績前,視為訓練期間,仍繼續參加實務訓
          練。
      (二)實務訓練成績包含「本質特性」、「服務成績」及「論述能力
         」等三部分,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件三),內含比重項
         目如下:
         1.本質特性:占百分之四十。
          (1)品德:包括廉正、忠誠、負責、涵養、榮譽及團隊精神等
           ,占百分之十五。
          (2)才能:包括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維及見解
           等,占百分之十五。
          (3)生活表現: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關懷待
           人等,占百分之十。
         2.服務成績:占百分之四十。
          (1)學習態度:包括主動、積極、正面、和諧及互助等,占百
           分之二十五。
          (2)工作績效:包括專業、效能及品質等,占百分之十五。
         3.論述能力:占百分之二十。
         4.輔導員應至少每月填寫受訓人員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一份(
          如附件四)送單位主管核閱。實務訓練成績由受訓人員之輔
          導員依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所定項目進行評擬,並檢附實務
          訓練計畫表、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個別會談紀錄表、實務
          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紀錄表併送單位主管初核
          後,轉送人事單位陳報訓練機關首長評定,並填寫實務訓練
          成績清冊(如附件五)。
         5.依訓練辦法第四十條之一至第四十二條之一規定,受訓人員
          實務訓練成績經評定為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轉陳行政
          執行署函送保訓會核定。
          (1)依訓練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
           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不及格者,應先交付實務訓練機關考
           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
           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練機關首長評定。
          (2)依訓練辦法第四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經實務訓練機關評
           定為訓練成績不及格者,保訓會得比照訓練辦法第三十九
           條第三項及第四十條規定,依下列方式處理:
           A.核定為成績不及格。
           B.成績評定如有違反訓練法令或不當之情事,得敘明理由
            退還原實務訓練機關重新評定、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
            或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3)依訓練辦法第四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受訓人員於保訓會
           核定實務訓練成績前,視為訓練期間,仍留原實務訓練機
           關訓練。
          (4)依訓練辦法第四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經保訓會逕予核定
           為訓練成績及格者,其實務訓練期滿日,應追溯自原訓期
           屆滿日生效。但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滿且經核定訓練成績
           及格者,應追溯至延長實務訓練期滿日生效。
          (5)依訓練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經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者
           ,由保訓會視事實狀況酌予延長,其期間自文到次日起算
           ,不得逾原訓練期間,並以一次為限。延長訓練期滿成績
           仍評定為不及格者,如有訓練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二
           款規定之情事,保訓會得退還原實務訓練機關重新評定或
           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三)訓練期間辦理成績考核之人員,應本客觀態度,作公正、確實
         、深入之考評;與受訓人員有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姻親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四)受訓人員於專業訓練或實務訓練期間所受獎懲,應於訓練期滿
         時分別併計該訓練成績加減總分如下:
         1.嘉獎一次加零點五分,記功一次加一點五分,記大功一次加
          四點五分。
         2.申誡一次扣零點五分,記過一次扣一點五分,記大過一次扣
          四點五分。

  • [附表]
  • 附件一-專業訓練成績清冊

  • 附件二-專業訓練成績表

  • 附件三-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

  • 附件四-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

  • 附件五-實務訓練成績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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