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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特種考試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1120014503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第六點、第九點,並自113年1月17日起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受訓人員在受訓期間,請公假、事假及病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參加國家考試、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基於法定義
         務出席作證、答辯,因公受傷需療養經核准者或因公經核准者
         ,得按實際需要假期請公假。
      (二)因有重大事由必須親自處理者,得按實際需要假期請事假。
      (三)因傷病有治療或休養之必要者,得按實際需要假期請病假。

  • [修正]

  • 六、請假手續如下:
      (一)受訓人員請假須事先填具請假單,送由自治幹部及輔導員核轉
         訓練所核准,由大隊部通報警衛室,經登記後方得離開訓練所
         。請假期滿,應及時返回訓練所辦理銷假。
      (二)受訓人員因病或緊急事故,未及先行請假者,應先行報備,並
         於原因消滅後二十四小時內補辦請假手續。
      (三)受訓人員辦理請假,必要時需檢具證明文件或書面報告備查。
         請病假一次未達四小時者,無須檢具醫療機構證明。

  • [修正]

  • 九、受訓人員請假減分標準如下:
      (一)請事假者,每小時減品德素養考核成績零點零四分。但因直系
         親屬或配偶重病,或發生重大意外事故,必須其協助照顧者,
         在七十二小時內免予減分,家庭因天災或其他重大意外事故,
         必須其協助處理善後者,亦同;婚假、家庭照顧假比照事假。
      (二)請病假者,每小時減品德素養考核成績零點零四分。但訓練期
         間請病假未逾三日,或因重病、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
         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或繳驗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建議
         自行隔離)之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物)件經訓練所認可
         者,需留院診察、住院或在家自主健康管理及休養者,在二十
         一日內,均免予減分;生理假逾三日比照病假。
      (三)請公假、喪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娩假、產前假、流產假、骨
         髓或器官捐贈假者,免予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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