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特種考試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1120014503號函核定修正發布第十一點至第十三點,並自113年1月17日起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十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申誡:
       (一)缺乏公德心或慎獨精神,情節較重。
       (二)服裝儀容不符合訓練所規定,情節較重。
       (三)擔任勤務未能善盡職責或延誤完成期限,情節較重。
       (四)遺失識別證件。
       (五)遺失保密櫃鑰匙。
       (六)夾帶、攜帶或以筆記、圖像、電磁紀錄等各種形式複製限閱
          教材、書籍離所時,經保密檢查發現,情節尚屬輕微。
       (七)集合遲到、未到情節較重。
       (八)曠課、不假外出或無故逾時返回訓練所或實習單位未達四小
          時。
       (九)違反各項訓練規定,經勸導不改正。
       (十)違反吸菸、嚼食檳榔禁制規定,經勸導不改正。
       (十一)學習態度散漫,不尊重講座、課程助教或實習指導員。
       (十二)未依規定使用個人通訊器材對外聯絡。
       (十三)未依正常程序操作公物而致損害,情節尚屬輕微。
       (十四)違反射擊訓練須知或靶場安全守則,情節尚屬輕微。
       (十五)言行不檢,情節尚屬輕微。
       (十六)推諉塞責、欺瞞事實,情節尚屬輕微。
       (十七)於公開網頁、社群媒體或其他非公務網站,揭露受訓人員
           身分。
       (十八)犯有其他事實情狀、發生原因及影響程度與前述各款相當
           之行為。

  • [修正]

  • 十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不服從指揮,影響團體紀律。
       (二)推諉塞責、欺瞞事實、慣性說謊致他人難以信任,嚴重缺乏
          自省能力,有具體事實。
       (三)違反各項考試、測驗、競賽規定。
       (四)擔任勤務,怠忽職守,致生損害。
       (五)毀損重要公物,或保管重要公物,未盡職責而致損壞或遺失
          。
       (六)任意攻訐、挑撥、誣衊,影響團體和諧,情節尚屬輕微。
       (七)違反靶場紀律。
       (八)任意張貼或散發未經核准之文件、海報或傳單,或擅自遮掩
          或取下公告。
       (九)曠課、不假外出或無故逾時返回訓練所或實習單位達四小時
          以上,未滿十小時。
       (十)依規定應參加各項考試、競賽、活動或集會,無故不參加。
       (十一)夾帶、攜帶或以筆記、圖像、電磁紀錄等各種形式複製限
           閱教材、書籍外出,情節尚屬輕微。
       (十二)言行不檢,缺乏紀律觀念,致影響團體規範或他人聲譽。
       (十三)遺失限閱之教材、書籍、或記載其內容之筆記、圖像、電
           磁紀錄。
       (十四)受訓期間在訓練所任意飲酒。
       (十五)未經許可,擅自翻拍、攝錄專業課程書籍、教材、筆記及
           其他限閱資料等保密文件、檔案及講義。
       (十六)於公開網頁、社群媒體或其他非公務網站,揭露受訓人員
           身分,致生不良影響。
       (十七)犯有其他事實情狀、發生原因及影響程度與前述各款相當
           之行為。

  • [修正]

  • 十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一)傲慢無禮,不服從指揮,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
       (二)授與任務,怠忽職守或不予遵行,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
       (三)違犯性騷擾行為或性別平等相關法令,經訓練所性騷擾申訴
          處理調查小組作出性騷擾事件成立之決議,且作出記大過處
          分之建議。
       (四)故意毀損公物、圖書或教學設施,情節重大。
       (五)惡意攻訐、挑撥、誣衊,破壞團體和諧,情節重大,有具體
          事實。
       (六)酒後駕車肇事,情節重大,或觸犯公共危險罪遭移送法辦。
       (七)賭博或酗酒滋事,經查屬實。
       (八)聚眾鬥毆,破壞團體秩序,情節重大。
       (九)遺失機密文書或記載其內容之筆記、圖像、電磁紀錄,致生
          不良影響。
       (十)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團隊或他人聲譽,有具體事實。
       (十一)犯有其他事實情狀、發生原因及影響程度與前述各款相當
           之行為。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