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特種考試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1120014503號函核定修正發布第五點、第十二點,並自113年1月17日起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專業課程成績考核範圍
      (一)三等考試
         專業課程成績包含學科成績、技能成績及實習成績,其考核項
         目及所占專業課程成績比例如下:
         1.學科成績:占專業課程成績百分之六十六,包含「刑事訴訟
          法」、「案件偵辦工作」、「國家安全維護工作」、「廉政
          工作」、「經濟犯罪防制工作」、「毒品防制工作」、「國
          內安全調查工作」、「安全防護工作」及「諮詢工作」九科
          目,各占百分之五;「資訊技能課程」、「兩岸情勢研析工
          作」、「洗錢防制工作」及「據點工作」四科目,各占百分
          之四;「刑法」科目占百分之三;「刑法實務」科目占百分
          之二。
         2.技能成績:占專業課程成績百分之十,包含「射擊術」占百
          分之四,「防身術及搏擊術」占百分之三,體育課程測驗占
          百分之三。
         3.實習成績:占專業課程成績百分之二十四,包含第一階段犯
          罪調查業務實習、第二階段國安工作業務實習,各占百分之
          十二。
      (二)四等考試
         專業課程成績包含學科成績、技能成績及實習成績,其考核項
         目及所占專業課程成績比例如下:
         1.學科成績:占專業課程成績百分之七十六,包含「資訊科技
          」、「案件偵辦工作」、「刑法概要」及「刑事訴訟法概要
          」四科目,各占百分之十二;「科技技能」、「會計工作實
          務」、「總務工作實務」及「檔案管理」四科目,各占百分
          之七。
         2.技能成績:體育課程測驗採及格制,不列入配分百分比例;
          射擊術、防身術及搏擊術不採計成績。
         3.實習成績:占專業課程成績百分之二十四。
      (三)五等考試
         專業課程成績包含學科成績、技能成績及實習成績,其考核項
         目及所占專業課程成績比例如下:
         1.學科成績:占專業課程成績百分之七十五,包含「資訊科技
          」、「科技技能」二科目,各占百分之十;「會計工作實務
          」、「總務工作實務」、「檔案管理」、「刑法概要」及「
          刑事訴訟法概要」五科目,各占百分之八;「案件偵辦工作
          」科目占百分之十五。
         2.技能成績:體育課程測驗採及格制,不列入配分百分比例;
          射擊術、防身術及搏擊術不採計成績。
         3.實習成績:占專業課程成績百分之二十五。

  • [修正]

  • 十二、受訓人員成績不及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受訓資格,由調
       查局函送保訓會,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四十條之一
       至第四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一)訓練總成績不及格。
       (二)專業課程成績之學科成績任一科目成績不及格。
       (三)三等考試受訓人員專業課程成績之射擊術、防身術或搏擊術
          任一科目成績不及格。
       (四)三等考試受訓人員犯罪調查業務實習成績或國安工作業務實
          習成績不及格、四等考試或五等考試受訓人員實習成績不及
          格。
       (五)體育課程測驗總成績不及格或任一指定項目成績不及格。
       (六)訓練任一階段品德素養考核成績累計分數或訓練期滿總成績
          低於七十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