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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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專業課程成績考核範圍
(一)三等考試
專業課程成績包含學科成績、技能成績及實習成績,其考核項
目及所占專業課程成績比例如下:
1.學科成績:占專業課程成績百分之六十六,包含「刑事訴訟
法」、「案件偵辦工作」、「國家安全維護工作」、「廉政
工作」、「經濟犯罪防制工作」、「毒品防制工作」、「國
內安全調查工作」、「安全防護工作」及「諮詢工作」九科
目,各占百分之五;「資訊技能課程」、「兩岸情勢研析工
作」、「洗錢防制工作」及「據點工作」四科目,各占百分
之四;「刑法」科目占百分之三;「刑法實務」科目占百分
之二。
2.技能成績:占專業課程成績百分之十,包含「射擊術」占百
分之四,「防身術及搏擊術」占百分之三,體育課程測驗占
百分之三。
3.實習成績:占專業課程成績百分之二十四,包含第一階段犯
罪調查業務實習、第二階段國安工作業務實習,各占百分之
十二。
(二)四等考試
專業課程成績包含學科成績、技能成績及實習成績,其考核項
目及所占專業課程成績比例如下:
1.學科成績:占專業課程成績百分之七十六,包含「資訊科技
」、「案件偵辦工作」、「刑法概要」及「刑事訴訟法概要
」四科目,各占百分之十二;「科技技能」、「會計工作實
務」、「總務工作實務」及「檔案管理」四科目,各占百分
之七。
2.技能成績:體育課程測驗採及格制,不列入配分百分比例;
射擊術、防身術及搏擊術不採計成績。
3.實習成績:占專業課程成績百分之二十四。
(三)五等考試
專業課程成績包含學科成績、技能成績及實習成績,其考核項
目及所占專業課程成績比例如下:
1.學科成績:占專業課程成績百分之七十五,包含「資訊科技
」、「科技技能」二科目,各占百分之十;「會計工作實務
」、「總務工作實務」、「檔案管理」、「刑法概要」及「
刑事訴訟法概要」五科目,各占百分之八;「案件偵辦工作
」科目占百分之十五。
2.技能成績:體育課程測驗採及格制,不列入配分百分比例;
射擊術、防身術及搏擊術不採計成績。
3.實習成績:占專業課程成績百分之二十五。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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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受訓人員成績不及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受訓資格,由調
查局函送保訓會,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四十條之一
至第四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一)訓練總成績不及格。
(二)專業課程成績之學科成績任一科目成績不及格。
(三)三等考試受訓人員專業課程成績之射擊術、防身術或搏擊術
任一科目成績不及格。
(四)三等考試受訓人員犯罪調查業務實習成績或國安工作業務實
習成績不及格、四等考試或五等考試受訓人員實習成績不及
格。
(五)體育課程測驗總成績不及格或任一指定項目成績不及格。
(六)訓練任一階段品德素養考核成績累計分數或訓練期滿總成績
低於七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