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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因天然災害不可抗力且不可歸責於學員,或於實習期間協助執行公務
致因公傷病,而無法參加教育訓練所訂警技或警訓測驗時,學員得於
事由發生後二個月內,及於測驗前申請專案延期測驗,由內政部委請
警大報請內政部(警政署)函轉保訓會核准,同一事由以申請一次為
限。經核准專案延期測驗者,其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第一、二、三階段
經核准專案延期測驗之科目成績暫以六十分採計,並據以繼續
參加次一階段教育訓練。經核准專案延期測驗者,應於次一階
段教育訓練結束前完成測驗,通過測驗者,以六十分核計該科
目成績;未達六十分者,採計實際評定分數;逾期未完成測驗
者,該測驗成績以零分計算。
(二)第四階段
經核准專案延期測驗之科目成績暫以六十分採計,並據以計算
教育訓練總成績分配實務訓練。經核准專案延期測驗者,應於
實務訓練結束前完成測驗,通過測驗者,以六十分核計該科目
成績,並由警大發給教育訓練合格結業證書;未達六十分者,
採計實際評定分數;實務訓練結束前未完成測驗者,該測驗成
績以零分計算。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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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方式
(一)學科
1.第二階段及第三階段
(1)平時考試:由授課教師隨時舉行之,占階段成績百分之二
十五。
(2)期中考試:每階段中間依規定時間舉行,占階段成績百分
之二十五。
(3)期末考試:每階段終了前依規定時間舉行,占階段成績百
分之五十。
(4)階段成績:依比例併計期末考試、期中考試及平時考試成
績。
2.第一階段及第四階段
(1)命題方式
命題數依各科目授課單元時數比例分配如下:
甲、授課二小時以下:不命題。
乙、授課三小時以上五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單選測驗
題三題。
丙、授課六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二
題及單選測驗題六題。
丁、授課九小時以上十一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三題及單選測驗題九題。
戊、授課十二小時以上十四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申論
題四題及單選測驗題十二題。
己、授課十五小時以上: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五題及單選
測驗題十五題。
(2)各科目測驗以四至六題申論題為原則,得視情況輔以單選
測驗題;並於各階段中間及終了前實施。
3.學科各科目成績,其小數計到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4.學科各科目之成績乘該科目教授之時數,所得分數為該科目
之積分,各科目積分總和除以該階段教授學科總時數,為該
階段學科平均成績。
(二)警技
依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員
教育訓練警技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三)操行
依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員
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四)警訓
依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員
教育訓練警訓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五)實習
學員應於教育訓練期間至指定機關(構)學校實習,實習成績
單獨計算,並由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擬訂實習計畫
,函送內政部(警政署)核定實施,並副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實習成績考核方式如下:
1.學員實習成績計算為文書實作評分占百分之二十,學習態度
考核占百分之八十,合計為實習成績。文書實作及學習態度
分別由警大推廣教育訓練中心及實習機關(構)學校評定之
。學員實習期間如具有其他優劣事蹟,由警大推廣教育訓練
中心輔導人員及實習指導官(員)認定後納入學習態度成績
考核。
2.實習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未參加實習或未滿六十分者為不
及格。
3.實習成績經實習機關(構)學校初核為不及格者,警大應召
開訓練執行會審議,訓練執行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
,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開會通知
單至遲應於審議前五日送達學員,給予充分時間準備,審議
時應給予學員陳述意見之機會,帶班同仁及實習機關(構)
學校代表應列席說明,並做成紀錄,送警大校長評定。校長
如對審議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退回會議復議,對復議結果
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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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員如因公、傷、病、喪、懷孕、分娩、流產或重大事故而無法如期
參加各項測驗時,得立即檢具證明文件,申請改期測驗,同一事由以
申請一次為限,並應於該階段結束前完成測驗;改期測驗由訓練單位
主管核准,其成績計算方式如下:參加測驗者,採計實際評定分數;
逾期未受測者,該測驗成績以零分計算。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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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曠考者,曠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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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學科考試試卷保存一年,成績紀錄保存五年。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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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任一科目請假(缺課)逾該科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
科目之測驗,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但喪假、產前假、娩假、流
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不列入前述總時數限制計算。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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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教育訓練期間辦理成績考核相關人員,於其本人、配偶、前配偶、
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參加訓練之成績考核時,應自行迴避。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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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教
育訓練期間成績考核事宜,準用本規定:
(一)警大畢(結)業但未修習柔道(或摔角)滿三學期、射擊滿
三學期及綜合逮捕術(九十九學年度以前入學者除外)滿一
學期者,或跨考與畢(結)業學系(類科)無關之考試類別
者(如:與消防、海巡、移民、矯治機關相關之學系〔類科
〕跨考警察人員類別者)。
(二)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結)業,但跨考與畢(結)業學(類
)科無關之考試類別者(如:與消防、海巡機關相關之學〔
類〕科跨考警察人員類別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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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規定由內政部(警政署)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特種考試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1130001694號函核定修正發布第四點、第八點、第十二點;增訂第九點,原第九點至第十四點,移列至第十點至第十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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